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

又願你們的靈,與魂,與身子得蒙保守‧‧‧

使徒保羅在寫給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書信中,有一句問候和祝福的話,『且願和平的神,親自全然聖別你們,又願你們的靈,與魂,與身子得蒙保守,在我們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,得以完全,無可指摘。』(帖前五:23)我們傳福音的時候,常使用這處經節,來向人陳明,人有靈,魂,與身體三個部份。這也是所謂“人之三元論”的重要依據與來源。有許多的信息和交通,就停留在這件事情上,不停地討論,不停地確認。保羅弟兄在寫下這一段話的時候,心裡面所盛裝的,是滿滿的,在馬其頓,帖撒羅尼迦城裏,所有得救的弟兄姐妹們。他關心他們的得救,關心他們在神面前屬靈的光景,關心他們的實行,關心他們在地上的等待‧‧‧。他對待他們,如同乳母顧惜自己的孩子(帖前二:7),這是一封乳母寫給她孩子的書信。在信的末了,他關心這些聖徒的靈,與魂,與身子得蒙保守,在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,得以完全,無可指摘。這樣的關心,真可說是鉅細靡遺,完完整整,毫無缺漏。他們是保羅弟兄在短短的時間內,藉著福音所興起的一處教會,一座擺在帖撒羅尼迦城裏的金燈臺。

從使徒行傳第十七章的記載看來,使徒保羅在他第二次出外盡職的旅程中,偕同西拉,經暗妃波里,亞波羅尼亞,來到帖撒羅尼迦城,一連三個安息日,進入猶太人的會堂,本著聖經與他們辯論,陳明死而復活的主耶穌基督。那時,有許多敬神的希利尼人,和首要尊貴的婦女,信服這些話,就起來跟隨保羅和西拉。這種情形,引起了猶太人的嫉妒,一些市井匪類,於是聚集結夥,騷動那城。保羅和西拉不得不聽從弟兄們的打發,於夜間離開了帖撒羅尼迦。保羅弟兄在城內大約只待了三個多星期。帖撒羅尼迦人的教會,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,因著福音被神興起,她楸動著保羅的心,牽動著保羅的每一根神經,保羅心裏的關懷與擔心,全擺在這一處新的教會上。他雖曾一兩次定意要回到帖撒羅尼迦,看看他藉著福音所生下來的屬靈兒女,但是神的仇敵撒但多有攔阻,未能成行(帖前二:18)。保羅於是從雅典差遣他屬靈的兒子,福音的同工,提摩太,前去訪問帖撒羅尼迦教會,為著在信心上,堅固並鼓勵聖徒。當提摩太攜回帖撒羅尼迦教會眾聖徒在信心和愛心上的好消息時,保羅正在哥林多為著福音爭戰(徒十八:5)。這些從帖撒羅尼迦傳回來的好消息,使保羅非常喜樂(帖前三:9),使徒們晝夜格外懇切地祈求,要見聖徒的面,要補足他們信心的缺欠(帖前三:10)。保羅真是迫切地要用一切屬靈的祝福來祝福他們。最終在書信的末了,保羅紀念了聖徒們的靈,與魂,與身子。這是一個極重,極尊貴的屬靈祝福。使徒保羅的一生,不屬於錢,不屬於權,不屬於講台。他從腓立比來到了帖撒羅尼迦,他在這裡停留了三個多星期,然後因著城裏的騷動,來到雅典,然後來到哥林多‧‧‧,他的一生都在奔跑,為著福音的真理爭戰,將教會擺在他的裡面,時時禱告紀念。摸著保羅的心,就摸著主的心;看見保羅的奔跑,就看見主的迫切,我們說保羅弟兄與主是一。使徒保羅不需要大聲宣告:『我是屬靈的代表權柄。』但是要跟隨主,就得跟隨保羅的光景和心境;要愛主,就得向弟兄姐妹們傾倒出屬靈的祝福。

我們得從一大堆的宣告和統計數字裡得釋放。教會的見證和復興光景,不是由一波一波大聲的宣告和推陳出新的統計數字來建立。如果我們的服事,是為著一個一個的數字而努力,那只是重複地上屬世的直銷行為;如果我們的往前,需要靠著一波又一波的大聲宣告,那只是掩飾我們信心軟弱的虛偽行為。真正關心信徒的新約福音祭司,需要關心聖徒裡面的屬靈光景。如果他們不能成為統計數字的一部份,難道我們就可以使用人的聰明和經驗,設計各種活動和方法,為著讓數字好看一點嗎?得救的聖徒在生命中的成長,需要等待,需要澆灌,需要許多的禱告。捨棄這些,在其他的道路上經營,是虛空的虛空,摸不著主。

在一個小小的讀經聚會裏,我們一起讀馬可福音。一位福音朋友問起,為什麼要有舊約和新約的分別?這個問題,引發出了一個屬靈孩子的另一個問題。她問說:『這約有約定的意思嗎?』這是一個不平凡的問題,在我廿多年的基督徒生活中,還沒碰見其他人這樣認真地問過。這當然有約定的意思,但是比一般的約定還厲害!這約是神與我們所立的約,神的一切都因這個約而滿足,我們則因這個約而有意義。人與人的午餐約定,可以隨時取消。丈夫與妻子的婚約,也可能改變,但是神與人的約不會改變,它永遠有效。神在祂兒子基督耶穌裏,是這個約的確定保證,神把祂自己綁在這個約上,神不會在這個約之外作任何的事情。這樣的交通,使得福音朋友和這個屬靈孩子的臉上,出現一抹喜樂的光輝,我的眼中,也浸滿了淚水。我深處知道,神愛這幾個孩子,祂正等著我們,為他(或她)們禱告。祂願意他(或她)們的靈,與魂,與身子得蒙保守,在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,得以完全,無可指摘。

主啊!祢是我們在靈裏所服事的主,我們能這樣地服事人,是何等充實又何等榮耀!主啊!願眾童女都起來愛祢跟隨祢,願祢得榮耀,我們珍愛祢與我們眾人所立的婚約,阿們。


PCL 200910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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