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

應許與律法


   接受了律法就接受了一種規範,一種由別人或自己所定出來的規範。律法使人受限制,將之限制在某種行動範圍裏頭,對一些人來說,是付出的代價,是不清爽的枷鎖。

        英文的一個字,Law,中文可以翻作是律法,也可以翻成是法律。說它是法律,指的是寫在條文裏的法條、法規。違犯了國家的法律,由司法單位來認定,並可以因之施加對等性的處罰。說它是律法,則傾向是不成文的規範,人越過了這個界線,可能招致輿論的撻伐或良心的譴責,是道德上的懲治。春秋戰國時代出現的法家思維和儒家思想,就是典型的說明。法家的思維造就出嚴刑峻法,儒家的思想則呈現在定了型的典章禮儀上。這些都是極端的作法,缺少動人的體態,彷如冰冷的大理石,供在儲藏時間歷史化石的博物館裡面,等待著觀光客的照相機。

        聖經中所談到的律法,包括了法條、法規,和道德上的要求。說“道德”兩個字實在有點不得已,因為舊約聖經裡的律法,比哲學意涵的道德更深。舊約聖經裡的律法,指向人裡面最深的那一個部份,一般無以名之,可稱之為“內裡”。在兩千多年的教會歷史中,有一個派別,被稱為是“內裡生命派”或“奧秘派”。因為隱藏在裡面的內容總是奧秘的,而這奧秘的事卻是聯於生命。生命科學只能研究生命的現象,對於生命的本質無從著手。生命本身是超乎人類智慧的掌握,他只屬於神。曾經聽過一位弟兄以輕蔑的口吻向著另一位弟兄說:『喔!你是屬於奧秘派的!』殊不知使徒保羅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裡頭說:『只有神藉著聖靈向我們顯明了,因為聖靈參透萬事,就是神深奧的事也參透了。』(哥林多前書二:10) 奧秘的事屬於神,ㄧ個愛主的基督徒實在沒有必要藐視奧秘,敵擋一位活在奧秘之神裏的信徒。我們在信主之後所領會,那無以名之的“內裡”,是我們的靈。人的靈,知道人的事。神的靈,知道神的事。(哥林多前書二:11) 信主的基督徒有著神之靈的內住(哥林多前書六:19),當然可以領會神的事,那是一種的奧秘。地上不存在一個哲學或神學系統,可以完整地說明這奧秘,我們只能仰望主的啟示和聖靈的參透。

        舊約聖經詩篇一章23節,描繪一位愛主的聖徒如何喜愛耶和華的律法並晝夜思想。詩人對律法產生出一種情感上的喜好,這肯定是一個不凡的律法。沒有一個具有健康心智的人,會對冷冰冰的條文或規範懷有喜悅之情,並進而將之凝化成詩。只有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對象,才有可能觸動詩人的萬般情懷。入了詩的律法,日日夜夜盤踞了詩人的整個思想。也許詩人的夢境中,也舞動著律法的曼妙身影。律法對於詩人,是詩,是內容,是思想,是舞影,是夢境,是一切。
享受著律法醇美厚實供應的詩人,成了一棵栽在溪水旁的樹,按時候結出果子來,也穿戴著綠油油,永不枯乾的樹葉。詩篇裏的這幾句話,描繪出一個動人的生命見證。我們說除了神以外,有誰能在詩人身上營造出這樣脫俗不凡的景緻?

        有人說,律法是神的見證,面對律法,就面對神。這一點都不錯。只有神才能給出一個合乎神之生命和性情的律法。甚麼樣的人就定出甚麼樣的法律和律法。摩西之前,沒有刻在石版上的誡命。神藉著摩西的手,把十條誡命賜給了以色列人。這十條誡命,乃是神用祂自己的指頭寫在兩塊石版上,稱之為法版。加上神囑附摩西在以色列百姓面前所立的典章和律例等,就完成了整個律法的內容。有了神所賜的律法,以色列人才能稍微地認識神,神所揀選的百姓中間也才有一些神見證的真實內涵。但這律法在見證神自己和神的義上是模糊的,充其量只是訓蒙的師傅(加拉太書三:24),只是生子為奴的夏甲(加拉太書四:24)。他還不能稱為真實的。律法的用意,是要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是要在真道顯明出來以後(加拉太書三:23),在基督裏釋放我們自由(加拉太書五:1)

        人面對著律法,乃是面對著審判。即便是今天,許多人看著舊約的律法,總是有著漢摩拉比的印象,總是有羅馬法的影子。很多讀法律的學生將摩西的律法拿來與漢摩拉比3500行的法典互相對照,得到一些法條精神結論,並寫成論文。這種作法對於認識神的律法,並沒有幫助。在漢摩拉比的法典裏,是一條一條的規定和懲治。在神的律法中卻隱含著神莫測的恩典和見證。漢摩拉比是法律,神是恩典。法律和恩典,是兩個範圍,兩個國度,不相容的內容,沒有關聯的心思。漢摩拉比的法律,有著律法的外衣,但沒有律法的精髓。

        有一天主看見許多的人跟隨著祂,祂在山上說到律法。祂說。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』(馬太福音五:17)主活在律法之下,守全了律法,並藉著十字架的獻祭,成全了律法。不可思議的救恩!愈認識十字架,愈能珍賞主的救恩。有教導說主在十字架上廢掉了律法,不!主所廢掉的,是“記在律法上的規條”(以弗所書二:15),是規條被廢了,而不是律法本身。主知道我們無法守住律法中的規條,所以不要我們行律法(加拉太書三:10),沒有人可以藉著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。行律法在這裡成了受咒詛的(加拉太書三:10)。人面對著律法,真是一籌莫展。

        但是神在祂聖別的愛裏,有另外的一個豫備,那就是應許。應許和律法,距離四百三十年,應許在前,律法在後。『神豫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』(加拉太書三:17)這是保羅弟兄對著加拉太眾教會所說的話。我們該擔心的,不是律法廢不廢掉的問題,而是神豫先所立的約,會不會廢掉的問題。我們的神是信實的,祂帶著應許的約,絕不會廢掉。這約是在摩西之前四百三十年,和亞伯拉罕立下的。而這約的應許是向著亞伯拉罕和他的獨一後裔說的。保羅弟兄很清楚地說:『就是基督。』(加拉太書三:16)所以神和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內容,是實實在在的新約,一點都不含糊。

        在這個應許裡面,有著產業的承受。神為著祂的兒子豫備了永遠的產業。這產業包括神所有的創造和神自己。我們信主的基督徒,都因著主在十架上付出的贖價,從律法以下贖出來,並且得著神兒子的名分,藉著神成為後嗣。

        神在新約裏的應許實在是太不可思議了。還沒有接受福音的人,應該好好地聽一聽神的聲音。接受了福音的基督徒,更應該好好地活在這福音的交通裏,叫父神得榮耀,阿們!

PCL 2012/11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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